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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01-16  发布人: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用好、管好教育资金,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廉政建设,要求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

公务接待费包括从事公务活动发生的餐费、烟酒、礼品、食品等费用支出。

1、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资金,必须按照资金的支出范围使用,在预算资金允许范围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无论金额大小,在履行正常签字报销程序时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2、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必须注明事由,报销餐费时须注明事由、接待对象、接待人数、陪餐人数。

3、持酒店住宿票据报销住宿费的,须注明住宿人员名单和住宿时间。

4、教职工外出调研、开会、学习等的差旅活动按照学校差旅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间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二、公务活动租车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公务活动租车费用包括外出调研、开会、社会实践、实习、学习等发生的租车费用。

1、学生实习、社会实践租用车辆费用报销时,必须取得运输公司发票,附车辆租用合同或协议。

2、教职工外出调研、开会、学习等报销租车费用时,注明外出公务活动租车的时间、次数、目的地,报销时须附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过路费,报销的燃油费与外出公务活动行驶里程相当。

三、单位公务活动报销办公用品、耗材、日用品等必须填写购买清单,具有资金支配权的部门出具验收证明。

四、学校出台与本规定相关的文件规定时,有关要求按学校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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