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后勤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财务行为,学校研究修订了《许昌学院后勤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23年12月1日
许昌学院后勤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财务行为,完善后勤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后勤经营行为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明确财务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许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结合我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经营项目所涉及的经济活动,主要任务是从财务角度规范后勤管理服务经营行为,如实反映后勤经营经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努力提高经营经济效益及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后勤服务保障能力。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后勤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审批、专户核算”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即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后勤经营经费;“集中管理”即后勤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核算,“逐级审批”即按照支出额度分级审批;“专户核算”即按照“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原则,实行专户核算。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四条 后勤财务收入
后勤财务收入主要包含:超市、校医院、充电桩、直饮水及公寓洗浴等经营、管理、有偿服务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
后勤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管理的要求,收费项目应遵照合同条款,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所有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后勤账户,严禁少报、迟报,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后勤财务支出
后勤财务支出包含:补充性人员经费支出、日常费用支出、超市及校医院供应商结算费用支出、各类往来款项支出等。
后勤财务支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后勤各科室(公司)应健全成本管理体系,降低成本,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所有支出均按照“经费审批管理”章节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六条后勤财务往来款项主要包括:代收应上缴学校的水电费、代收应上缴学校的后勤商户门面房租金、代收直饮水及公寓宿舍洗浴用水营业款、应付餐厅班组结算款、应付超市联营商户款等。
代收的各项应上缴学校资金实行定期核算,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七条 后勤财务开具票据为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开票范围为各类往来款项。商户缴纳的租金等由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电子票据的生成、发出、收回与注销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其收、支、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经营性经费审批管理
第八条 严格审批手续是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式。凡在经费支出审批单上签字的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办人是经费支出事项的具体经办者,对经济事项和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收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审签支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主任和后勤主任对所审批的支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票据要求
取得的票据应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票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并由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车、船、机票丢失的,由出差人员就丢失票据的起止地点、时间、票价及原因等内容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付款证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报销。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 各类支出审批权限
(一)补充性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正常按月发放的补充性人员各类工资性支出,以及社会保障缴费等政策性支出,单笔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人事科制表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书记和主任审批,履行完毕上述手续后,单笔超过10万元的还需财务处长审批。
(二)日常性经费支出审批
日常性支出(除超市商户结算款),报销单应由经办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采购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支出,履行完毕上述手续后,单笔超过10万元的还需财务处长审批。
(三)超市商户结算款
超市商户结算款,3万以下的结算款由分管超市副主任审批,3万(含)以上结算款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履行完毕上述手续后,单笔超过10万元的还需财务处长审批。
(四)维修及大型资产购置等
使用后勤经营性资金进行的维修及大型资产购置支出,经办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分别签字后,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批,履行完毕上述手续后,单笔超过3万元的还需财务处长审批。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经营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招标、购置、验收、入账、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务处做好资产入账的会计处理,并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计提折旧。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后勤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根据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出具财务报表。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遵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