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7-05  发布人:李尚杰  浏览量: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

院政财〔20162

 

校属各单位:

《许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1675

 

 

 

 

 

 

 

 

许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明确财务管理职责,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审批管理,依法合规支付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即在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和经济资源;“分级管理”即在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前提下,给予各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应的财务管理权;“集中核算”是指学校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通过校财务处进行核算,除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二级单位不得另设财务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决定学校重大财经事项、财务规划、年度预算以及重要财务制度。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财经工作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学校党委的决策,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主管财务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财经工作,确保财经工作安全、有效、有序运行,负责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工作,决定有关财务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校各处(部)、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会人员亦承担相应等级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的决策机构为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财经管理的科学决策水平,学校成立许昌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财务校长和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规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讨论学校重大财经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

2)研究讨论学校贷款、对外投资和担保、基建投资等重要财经事项,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决定;

3)审议校级经费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中的重大事项,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

4)定期听取相关业务部门对校级专项经费项目库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检查评估的汇报;

5)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审议新增教育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审议已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对教育收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6)组织对学校财务预算、基建经费、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等专项财政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7对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运行中出现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重要问题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处理;

8)研究学校开源节流、提高办学效益的措施;

9)完成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其他财经事项。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财务处,办公室主任为财务处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的前期调研、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及纪要形成、会议意见的检查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拟订校内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使学校的财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起草并提出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四)适时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资料。

(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六)对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进行会计业务指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对学校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八)全面推进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稳步推进会计核算、校内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学校其他相关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促进学校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学校一级预算和各级项目明细预算构成。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校、院、部(处)等各级收支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新增预算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调整计划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是指各经费使用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交经费需求申请,报财务处汇总;“一下”是指校财务处将校长签发的学校一级预算书面通知各经费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二上”是指各经费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的一级预算指标,依据规定程序,按用途编制明细预算,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二下”是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下达批复审核后的明细预算,作为预算执行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审定。校财务处汇总各经费使用单位提交的需求申请,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代会审议,最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校长预备金,以满足预算年度不可预见事项所需。预备金一般不直接支出,主要用于调增年初预算项目指标或新设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加强预算管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并按规定向学校进行汇报,确保预算执行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预算及时执行,实施绩效考评。有关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与监督,专项工作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要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扩大学校收入来源。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规定应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收入应及时缴存。严禁各单位自收自支形成“小金库”。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科技服务获取的科研事业收入及其他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获得的各类服务收入,由学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各项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事业基金是指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财政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与票据的管理制度,票据的购入(印制)、发出、收回与注销,由学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录,保证其收、支、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合理安排,科学调配,建立和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支出的审批制度。加强对借入资金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对往来资金的管理,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货币资金,必须在学校财务部门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资金收支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切实加强投资管理,防止投资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财产物资是保证学校顺利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资产是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学校专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建、处置、维护与管理,对实物资产建账、建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资产清查与核实、资产评估与备案、产权登记及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按照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分为月报和年报。

第三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根据上级相关要求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发挥社会和师生的监督作用,推动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

第八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各个层级的经济责任制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经济合同的审查,对外经济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表签订,必须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条 完善学校内部年度审计制度,加强对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重大专项、工程建设及中层干部经济责任等为重点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控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制度,明确落实会计岗位职责,依法实施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建立推行财务报账员制度和财务联络员制度,提高报账效率,提升财务服务质量。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遵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75日印发 

分享到